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1、合伙企业概念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概述(1)概念(2)适用范围二、普通合伙企业(一)设立和变更1、设立条件(1)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经合伙人一致同意)(4)名称、场所和其他条件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合伙协议格式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
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一)合伙期满;(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