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企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申请人:年月日注:1.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行政单位)行政管理局:经调查核实,由(公司全名),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位于(公司地址),属合法建筑,产权归(社区或其他)所有,是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特此证明。证明单位(盖章)年月日注:1、详细地址要具体注明企业所在位置的道路名称、门牌号、楼号、哪栋楼、哪一层、哪一间。2、房屋所有权者名称,属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属个人的写明所有权人姓名。3、证明单位应当是市区房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温謦提示:无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的适用。与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提供房屋使用证明)一起作为场所证明。涉及住宅房改变为经营性住房的另提供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证明。温謦提示:涉及住宅房改变为经营性住房的适用。与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提供房屋使用证明)一起作为场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