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维权“五宗最”由案例开始本次的探讨,假如本村有一片荒山地,由我和本村的另一户居民李某共同承包了,但是在承包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时候,李某突然向我提出要按合同将这块荒山地分割开来,假若我不同意,请问李某有哪几种途径可以实现他的目的
(提问)由此我们引出今天维权“五宗最”中的第一最:最心有怀疑的途径:人民调解
这里所讲的人民调解实际上是一种大调解的概念,里面包括所有的调解方式:比如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由司法机关主持的司法调解、由政府主持的行政调解等
相信这点大家都不陌生,最常见的是村干部主持的
(1、为什么不认同人民调解
)但是如果我们站在当事人李某的度上来想,让你选择依靠人民调解来解决问题,你是否有百分之百的信心认为能够成功
你肯定会认为之前与我商量时我就已经断然回绝,难道换个人来替我商量就能够成功吗
其实当申请启动调解的当事人都有这种怀疑时,这种调解就成为了侥幸的游戏,而且更重要的就是调解本来是一种居中性的辅助工作,在这样的意识环境下,很容易就被误认为所谓“有偏有向”的行为,造成了调解难以正常有效的进行
(2、是否真的了解人民调解
)说到这里就不能说先明确一下人民调解的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这两条法条规定中,我们可以明确这样的两点内容,第一,人民调解实际上只是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沟通的平台来解决纠纷,并不具有强制性
第二、人民调解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促进协商的,并不存在偏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