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间的工作•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间的活动•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第一条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