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用,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和美丽乡村建设水平,根据《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发〔2015〕86号)、《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建村发〔2015〕511号)、《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验收移交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丽委办发〔2016〕5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莲都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莲都辖区内(不含南明山街道办事处)已竣工验收并交付投入使用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及镇区污水处理站点的运行维护管理,主要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及附属设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主要包括做好收集管网的巡查和处置、处理设施及其他配套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维修、处理终端和污水池维护清理、终端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进出水水质监测、档案管理和报表统计等工作。第四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运维管理体系,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采用“集中采购、属地委托”的方式确定运行维护机构,即由区建设分局通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2-3家第三方运维机构入围,再由属地乡镇(街道)结合自身治理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特点,从入围的第三方机构中择优委托。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六条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一)区建设分局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负责运维工作政府监管平台和基础数据库建设;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培训;负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第三方运维机构;负责区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核定;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指导、监督和考核等工作。(二)区农办(区治污办)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移交前的基础信息库建设,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竣工验收后的移交工作;配合区建设分局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考核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督促农家乐、民宿经营户做好隔油池设置及“三水”纳管工作。(三)区环保分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质监测管理工作,按相关规范标准对污水治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抽测,对水质治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报区建设分局备案;协助做好考核工作。(四)城管莲都分局负责各乡镇的受益户私接乱排、改接直排等违法排水行为的巡查和处置工作。(五)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行维护资金保障,并监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资金安排、拨付和使用等工作。(六)区爱卫办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改厕工作,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七)区审计局结合日常审计负责治理设施运维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八)区供电局负责设施的用电保障,对不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设施用电,按浙江省销售电价表中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执行。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的相关工作。第七条乡镇(街道)职责:(一)负责与第三方运维机构签订运行维护管理合同并监督运维工作落实到位;(二)配合做好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的考核工作;(三)指导并监督行政村开展日常运行维护任务;(四)定期对污水治理设施进行巡查登记备案,并建立相关台帐档案;(五)接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档案资料。第八条村级组织的职责:(一)成立以行政村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村民代表参加的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接受运维操作的指导培训;(二)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要求写入《村规民约》;向村民宣传教育,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