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范文合集XX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城市XX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是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土地用途
用地性质的类别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国家相关标准划分
本规定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严格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相关的用地性质,不得规定可兼容性
第五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用地性质、容积率、配套设施等规划条件
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整体提出的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应分解落实到具体地块的规划条件中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第1页共6页按本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
第七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三)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