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五个开发阶段涉税问题解析及防范处理25/2/182主要内容•第一节企业取得土地阶段税收问题•第二节企业前期开发阶段税收问题•第三节企业开发建设阶段税收问题•第四节开发产品预售阶段税收问题•第五节开发产品完工阶段税收问题25/2/183第一节企业取得土地阶段税收问题•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合法票据问题•2、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起止时间•3、取得土地使用权契税的计税价格•4、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判断•5、购买股权方式取得土地的入账价值•6、股东转让股权税务机关检查关键点•7、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的税务风险问题•8、收到政府补偿的会计和税收处理•9、合作建房判断及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检查25/2/184•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合法票据问题•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25/2/1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doc•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2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第六条
doc25/2/186•国税函〔2007〕969•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
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25/2/187•国税函〔2008〕277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