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精准扶贫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把精准扶贫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同步小康战略的稳步推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XX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精准扶贫工作,是指各级党多政府通过政策、资金、物资、智力、服务等方式,帮助扶贫殊石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各级党组织、部门(单位)及其党员、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二)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含村居两委成员);(五)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精准扶贫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第五条在建档立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及时召开会议或下发文件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精准扶贫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二)建档立卡统计数据信息不准确或不详实的;第1页共7页(三)识别的贫困户不符合标准或掌握信息不全面的;(四)识别贫困户程序不规范,申请(推荐)、评议、审查公示、审核公示、审定程序不到位,或未进行公示、公告,造成不该纳入建档立卡对象而纳入或该纳入建档立卡对象而未纳入的;(五)对群众举报不复核,造成情况失实,或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