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我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控决策风险,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推动学校科学、快速、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精神和三委部《关于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
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通过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决策范围1第四条由学校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参照《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执行
(一)重大决策事项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均属于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决定、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2.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3.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及贷款申请;5.校长工作报告和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6.上报上一级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及校内发布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文件;7.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问题及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8.学校人才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