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党组织换届选举程序(供参考)一、选举前的准备工作一般由本届委员会负责,若本届委员会委员缺额较多,应征求本单位党组(党委)意见,成立换届筹委会负责,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1、召开全体委员会作出换届选举的决定
机关党组织应在任期届满前1至2个月召开全体委员会,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如召开选举大会的时间、下届委员会的委员名额、推荐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方式等,作出换届选举的决议
2、向上级党组织呈报换届选举的请示
内容包括:换届的理由及时间,下届委员会委员数额及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等
为方便基层党组织工作,提高效率,换届选举的请示可与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一并上报
(见附例1)(1)委员设置及差额比例
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委员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例如应选委员5名,则候选人应为6名;应选委员7名,则候选人应为9名,以此类推差额不能低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不能随意加以变通
(2)书记和副书记的设置
根据《条例》规定,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2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
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
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3)选举方式
换届选举的方式主要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
直接选举是指召开党员大会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委员会;间接选举是指党员推选出党代表后,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由党代表投票选举产生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可见在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