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党组织换届选举程序(供参考)一、选举前的准备工作一般由本届委员会负责,若本届委员会委员缺额较多,应征求本单位党组(党委)意见,成立换届筹委会负责,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1、召开全体委员会作出换届选举的决定。机关党组织应在任期届满前1至2个月召开全体委员会,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如召开选举大会的时间、下届委员会的委员名额、推荐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方式等,作出换届选举的决议。2、向上级党组织呈报换届选举的请示。内容包括:换届的理由及时间,下届委员会委员数额及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等。为方便基层党组织工作,提高效率,换届选举的请示可与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一并上报。(见附例1)(1)委员设置及差额比例。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例如应选委员5名,则候选人应为6名;应选委员7名,则候选人应为9名,以此类推差额不能低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不能随意加以变通。(2)书记和副书记的设置。根据《条例》规定,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2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3)选举方式。换届选举的方式主要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直接选举是指召开党员大会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委员会;间接选举是指党员推选出党代表后,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由党代表投票选举产生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可见在我市市直部门单位绝大多数机关党组织的党员人数和所辖党组织的情况都不符合间接选举的条件,因而应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出新一届委员会。(4)选举办法。选举办法是对选举中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范,在选举中作为选举人、被选举人、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选举办法草案经上级党委审查后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表决通过,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党员大会的选举办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②选举的任务;③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④选举的方式、程序;⑤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⑥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候选人、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⑦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⑧监票、计票人员的产生办法;⑨选举的纪律等。(见附例2)3、提名推荐候选人预备人选。机关党组织的委员会委3员的提名推荐,应该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班子整体结构合理的原则。(1)机关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提名推荐的主要程序。①选举教育。提名推荐前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会或必要的会议,对党员进行选举意义和选举知识的教育,使党员真正从思想上重视选举活动,主动参与提名推荐工作,慎重对待选举工作,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不轻易弃权或者不参加选举。②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上届委员会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下一届委员会拟设委员名额和差额比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初步提出下一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应该具备的条件由党员群众联名推荐、党员本人自荐或党员领导干部推荐等方式公开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公开推荐时不受差额比例限制。③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上届委员会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由下级党组织或党小组组织党员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酝酿讨论,根据大多数党员的意见,经考察合格后召开委员会扩大会议(扩大至下级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支部可扩大至党小组长)讨论并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采取公推直选方式的应召开党员群众大会按差额比例投票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④上报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根据《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应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为了便于上级党组织掌握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