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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本人/我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在向本人/我司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以及与贵行开展其他业务过程中,有权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查询、使用、报送本人/我司全部或部分信息,具体约定如下:一、本人/我司同意并授权贵行在办理以下第壹、贰、叁、肆、伍项涉及到本人/我司的业务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其他有权机关建立的信息数据库查询本人/我司的信息,并有权对查询到的本人/我司信息进行打印、保存和使用:(壹)本人/我司向贵行申请、办理授信业务,用于授信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授信后管理等用途的
(贰)审核本人/我司作为担保人,用于提供担保的审核与贷后管理等用途的(叁)我司关联企业向贵行申请办理信用业务,需要了解我司信用状况的
(肆)我司高管或重要关系人向贵行申办零售信贷、信用卡等业务,需要了解我司信用状况的
(伍)本人/我司提出信息异议,用于处理异议核查的
(陆)其他事项(请具体说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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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人/我司同意并授权贵行或贵行上级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等提供本人/我司的信息,以及出于为本人/我司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成员(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招商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以及其他招商银行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