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日期:2010-07-28来源:法制办主站【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