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主体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案情介绍2006年10月,宋某进入A集团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其三年的劳动合同
2007年7月,A集团公司一部门从A集团公司分离在上海成立B公司,宋某作为该部门的员工随部门至B公司工作,原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未作变更和补充
2008年2月,B公司根据A集团公司的属地化管理政策,书面通知宋某2006年10月1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8年2月26日变更为与B公司签订
宋某对此表示“拟同意按A集团公司的政策执行”,后双方未能就变更具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B公司于2008年3月3日书面报告A集团公司,要求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
A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复同意解除
3月12日,B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宋某劳动关系的通知》,自2008年3月15日起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关系
宋某先后3次书面要求B公司依法行事
3月20日,A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作出《解除通知》,通知宋某“自2008年3月25日起,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关系
”宋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于2008年4月12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律师分析本案主要涉及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后,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履行的问题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有二:一是宋某的用人单位究竟是A集团公司还是B公司
相应的,B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
二是用人单位能否以企业分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引起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第二类是用人单位将员工转至关联企业或其他公司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的操作也有所差异
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