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近日从有关方面获悉,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最近,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该“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在程序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移交有关图纸资料;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确认现场查验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对检查验收的内容,“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三)共用设备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在责任方面,“办法”规定明确,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交接后,发现隐敝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担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