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分离“热”中的冷思考■张志军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在不断健全完善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如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些业界人士在分析研究问题根源时,把它归咎于招标人定标权被剥夺,进而提出“推行评标和定标相分离制度”(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意在从根本上解决招标投标领域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从2011年开始,评定分离方式在深圳等地开始试行,大多数媒体对此给予积极评价,有的甚至冠以招标投标机制的“改革创新”等美誉
在大力推行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大背景下,一些省市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也正陆续出台或正研究出台评定分离实施办法
一时间,推行评定分离制度,几乎成了招标投标业界热议的一大热点
一、“评定分离”概念的提出“评定分离”这一概念,原本是相对于“评定合一”而言的
也就是说,“评定分离论”的提出,是为了解决“评定合一”的问题
在制度设计时,现行法律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第三方独立评审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招标人在评标阶段必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同时赋予临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以独立评审权,且要求招标人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对此,一些业界人士颇有微词,认为这一制度设计造成了实质上的“评定合一”,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进而引发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系列问题
持“评定合一观”者的观点大致如下:1
《招标投标法》实行的是“评定分离制度”评标归评标,定标归定标,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由确定中标人;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27号令”)等部门规章要求“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造成了实质上的“评定合一”,违背了上位法《招标投标法》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