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一、概述二、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五)入伙、退伙(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四、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概述1、概念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概述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2、特征(1)不具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2)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3)以合伙协议为基础(4)内部关系属合伙关系(5)人合性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无限连带责任无限——合伙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须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连带——任一合伙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二)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二、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法人可以做为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三无)——无数额、无形式、无期限注: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普通合伙人亦可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