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切实强化环保任务通告与刍论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立法完善汇编切实强化环保任务通告一、要强化环保责任意识环境污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处置牵扯党委、政府大量的精力、人力和物力,也暴露出环保现状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说明了当前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社会稳定的形势十分严峻。各镇(街道)、各部门要以近几年仙游血铅案件、赤港园区被监察部、环保部联合挂牌督办事件和寿宁县大安乡“10.26”群体性事件中吸取教训,深刻领悟黄省长批示精神,仔细反思、举一反三,要仔细落实辖区环保责任,把影响群众健康和经济进展的环境问题摆上镇、街道和部门的议事日程,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维护好我区环境安全和群众的环境权益。二、要重视环保能力建设法律法规给予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由于环保工作面广、部门多,加上我区环保历史欠帐多、环境基础设施滞后以及环保自身能力不足等原因,环保部门在履职过程中遇到很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和困难,需要各部门的大力支持,特别要在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以及环境信息、环境宣传能力建设上给予人力和财力的倾斜,确保我区环境监管水平进一步提高,环保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以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任务日益加重的需要。环保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环境执法监管的重任,维护好我区的环境安全和群众的环境权益,强化日常巡查,法律规范执法行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企业,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第1页共9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三、要建立环保联动和责任追究机制各镇(街道)主要领导是落实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联动机制,与有关部门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合力。环保部门对需要政府解决的环境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提请解决;工商部门在办理执照时要执行国家、省有关“环评”审批的先决条件;经贸部门要落实好国家产业政策,牵头打击、取缔“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银监、银行机构要贯彻落实绿色信贷措施;电力和公共管理部门要对拒不停止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断电断水等措施;司法和监察部门要对环境违法案件和政府、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各镇(街道)要积极协助环保部门对需关停的企业及时关闭取缔。第2页共9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刍论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立法完善一、我国对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规定我国对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规定,始于1982年制定的宪法。在此之前,人大代表并未享有任何言论免责权。1954年宪法在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保障制度方面,仅于第3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审判。”这条规定,只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身体保障权,未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身体保障权,更没提各级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此后,1975年宪法删去了1954年宪法对全国人大代表身体保障权的规定,本已残缺不全的人大代表保障权利变得荡然无存。1978年宪法延续了1975年宪法的做法,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保障权利不予规定。1982年宪法首次给予人大代表以言论免责权,其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在宪法的指引下,代表法第29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些规定,共同构成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制度。二、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重要作用在1982年宪法首次给予代表以言论免责权之前,由于代表没有言论免责权,不得不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种会议上谨小谨微,不敢大胆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