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被告: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被告:李,男,汉族,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案由: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刻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5月14日起计至偿清之日止,暂计至12月14日利息为2680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当。(以上标的额累计人民币468万元)事实与理由:5月15日,被告与原告订立《借款合同暨借条》,商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汇款账号为农行康桥开发区支行;上述借款被告已于5月13日收到100万、5月14日收到100万;被告对被告上述借款本息承当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上海汇得空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李培善订立《借款合同暨借条(补充)》,在上述《借款合同暨借条》的内容基础上,明确商定借款年利率为30%。上述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按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在原告规定之下,被告于11月2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内容为:“向福建富源鸿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上述借款于5月13日收到100万元整,5月14日收到100万元整。上述借款尚未偿还,现承诺于5月15日偿还”。上述《还款计划承诺》到期后,两被告仍然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在原告规定之下,被告于2月24日再次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内容为:“向借款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上述借款于5月13日收到100万元整,5月14日收到100万元整。上述借款尚未偿还,现承诺于12月底偿还”。自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之日起直至现在,两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为维护本身正当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此致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具状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