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普查工作细则一、普查单位划分规定为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划分,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肩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它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
法人单位应同时含有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合,能够独立承肩负债和其它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它单位订立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在统计实践中,法人单位涉及五种类型:公司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它法人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和法规,经各级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
公司制公司法人;b
非公司制公司法人;不含有法人资格、但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公司、合作公司在统计上视同法人
②事业单位法人
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获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b
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c
各级人大、政协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d
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e
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f
国有公司及其它组织运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g
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它事业单位
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
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b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c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d
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e
县级以上各级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