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普查工作细则一、普查单位划分规定为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划分,制订本规定。(一)基本规定。1.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肩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它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含有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合,能够独立承肩负债和其它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它单位订立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在统计实践中,法人单位涉及五种类型:公司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它法人。①公司法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和法规,经各级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涉及:a.公司制公司法人;b.非公司制公司法人;不含有法人资格、但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公司、合作公司在统计上视同法人。②事业单位法人。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获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涉及:a.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b.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c.各级人大、政协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d.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e.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f.国有公司及其它组织运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g.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它事业单位。③机关法人。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涉及:a.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b.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c.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d.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e.县级以上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f.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g.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④社会团体法人。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家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编制的群众团体。⑤其它法人。指除上述类型以外的法人。具体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成立,含有法人条件的单位。涉及:a.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b.基金会;c.民办非公司单位、社会服务机构;d.宗教活动场合;e.农民专业合作社;f.其它未列明法人单位。2.产业活动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种地点,从事一种或重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含有下列条件:(1)在一种场合从事一种或重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有关资料。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构成部分。仅包含一种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位,该法人单位同时也是一种产业活动单位;由两个及以上产业活动单位构成的法人单位,称为多产业法人单位,这些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3.个体经营户。个体经营户涉及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体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是指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依法在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其它个体经营户是指未在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但有相对固定场合、一年内实际从事二、三产业个体经营活动累计三个月以上的个人和家庭户。但不涉及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运用农闲时间进行的某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二)重要原则。1.社会经济活动所在地(实际经营地、实际运行地等)与行政登记住所在同一地点的普核对象,归入该地点所在县级区域的普查范畴。2.社会经济活动所在地(实际经营地、实际运行地等)与行政登记住所不在同一地点的普核对象,归入社会经济活动所在地(实际经营地、实际运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