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公司孵化器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紧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哺育中小科技公司,规范我市科技公司孵化器的管理,增进科技公司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增进我市科技公司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12号)和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方法》(国科发怒字[]15号),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科技公司孵化器(涉及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区县特色产业孵化器等,下列简称孵化器)是以增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公司和公司家为宗旨的科技服务机构
孵化器是我市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哺育科技型中小公司、发明我市新的经济增加点、规模性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手段
我市支持和激励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建立多个形式的孵化器,引导带动我市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全市孵化器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
孵化器的管理采用市、区两级管理,分类指导的方法,市科委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县建立的孵化器,可根据本方法实施管理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对市级孵化器的管理实施认定考核制度
市科委是市级孵化器认定、考核机构
第五条对于各机构及区县已建立的孵化器应向市科委备案
实际运行2年以上,符合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的可经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委推荐,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对于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市科委每年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对持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的资格
对于服务功效强,孵化业绩突出、运行机制良好的,市科委将推荐申请科技部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第三章对拟建市级孵化器的管理第七条主动激励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支持和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孵化器
第八条拟建立的孵化器要突出与大学、科研院所等技术创新源头的紧密联系,并广泛建立与社会有关组织的网络关系
第九条拟建立的市级孵化器可向市科委提交包含建设背景、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