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案例集案例11988年1月7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辛某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新开路街道办事处协议离婚
协议约定:婚生男孩辛某(1985年6月生)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育费25元,每月男方可看望孩子,并能接回北京(即男方家)住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没再婚一方抚养;双方都再婚,按原协议办
1989年1月,张某某再婚后,辛某某几次去接孩子没接成
1990年1月9日,辛某某从张某某之母家,强行将孩子接回北京
张某某以侵害抚养权、监护权为由,向往所地法院起诉
(1)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
(2)监护权、亲权等身份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吗
(3)该案是侵权纠纷还是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请说明理由
案例21987年1月30日,山东省莒县酒厂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圆圈图形喜凰牌商标一致,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
此酒的瓶贴装潢上,除印有圆圈图形喜凰牌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喜凰酒”这一特定名称
山东省文登酿酒厂生产注册商标为圆圈图形天福山牌的白酒
该厂为与莒县酒厂争夺市场,拿着带有莒县酒厂商标标识“喜凰”酒的瓶贴装潢到莱州市彩印厂,让其除把喜凰牌注册商标更换为天福山牌注册商标,喜凰酒的“凰”字更换为“凤”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
文登酿酒厂将印好的天福山牌喜凤酒瓶贴装潢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
从1987年2月至1988年8月,共生产4509320瓶,销售3421308瓶,销售金额达2443284
由于文登酿酒厂的瓶贴装潢在设计构图、字形、颜色等方面与莒县酒厂的近似,因此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
文登酿酒厂同时还在同一市场中,采用压价的手段与莒县酒厂竞争,致使莒县酒厂的“喜凰”酒滞销,客户与莒县酒厂订的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因而给莒县酒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莒县酒厂为此曾通过山东《大众日报》刊登过不得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声明,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管理处也通知文登酿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