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法中意义不凡
保险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停壮大,在保险法中,诚信原则被解释为最大诚信原则,但是现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中,“诚信”局限性可谓是内伤,民众对保险业不够信任,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平稳发展
本文对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加以表述,并分析了现在我国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的缺失,提出了有关建议
核心词: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完善保险法是约束和规范保险活动参加人的法规,而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可谓是保险活动的基本指导准则,它能有效保障保险的发展,是保险业的生命线,研究最大诚信原则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因素(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使用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与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商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失的一方,能够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推行合同的商定义务或责任,还能够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规定对方予以赔偿
”最大诚信原则最早源于英国的CarterVBoehimY一案,后以法律形式出现在英国19《海上保险法》中,该法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悟守这一原则,另一方能够宣布合同无效
”(二)保险合同遵照最大诚信原则的因素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支付的金额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如果投保方不遵照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将无法经营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确保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调节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
第一,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是侥幸或碰运气的合同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只需要交付少量保费,就能获得数十倍或数百倍赔偿金
第二,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
首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的标的或人身的有关状况比较清晰,而保险人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