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法中意义不凡。保险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停壮大,在保险法中,诚信原则被解释为最大诚信原则,但是现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中,“诚信”局限性可谓是内伤,民众对保险业不够信任,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平稳发展。本文对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加以表述,并分析了现在我国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的缺失,提出了有关建议。核心词: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完善保险法是约束和规范保险活动参加人的法规,而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可谓是保险活动的基本指导准则,它能有效保障保险的发展,是保险业的生命线,研究最大诚信原则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因素(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使用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与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商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失的一方,能够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推行合同的商定义务或责任,还能够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规定对方予以赔偿。”最大诚信原则最早源于英国的CarterVBoehimY一案,后以法律形式出现在英国19《海上保险法》中,该法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悟守这一原则,另一方能够宣布合同无效。”(二)保险合同遵照最大诚信原则的因素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支付的金额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如果投保方不遵照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将无法经营。因此,最大诚信原则确保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调节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一,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是侥幸或碰运气的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只需要交付少量保费,就能获得数十倍或数百倍赔偿金。第二,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首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的标的或人身的有关状况比较清晰,而保险人则理解极少甚至一无所知;另首先保险合同采用书面格式化条款由保险人一方提出,信息量大并且专业术语多,普通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很难精确理解,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却很理解。第三,保险合同对价的悬殊性。保险业规定多数人中每人缴纳较少的资金来建立一种基金,然后对损失予以赔偿。当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就用保险基金来对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每一种具体的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与否推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不一定。保险事故发生了,保险人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或者保险金远远不不大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费,这种保费与保险赔偿的悬殊往往容易造成保险欺诈或隐瞒的发生。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合用最大诚信原则最初重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公司大都以投保人违反此原则而回绝推行赔偿义务。为了更加好的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在的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合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体现在对投保、承保、经营、理赔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处分等诸多方面。(一)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规定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就有关保险标的的状况及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的询问的如实告知的义务。此义务是法定的。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推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推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这阐明我国保险法把投保人不推行告知义务的状况分辨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普通有两种状况,一为告知不真实,二为应告知而未告知。依各国立法惯例,如果投保人的误告隐瞒或过失遗漏的状况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预计,投保人可因此解除合同或拒赔。2.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