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第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列简称“安监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下列简称安全监督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单位或人员(下列简称“当事人”)实施行政处分时执行本程序。第二条管辖。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安全生产行政违法案件。第三条当场处分。有2名以上安全监督员在安全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并有法定根据,能够按照《安全生产法》、《行政政处分法》等规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作出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当场行政处分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四条备案登记。安监部门及安全监督员,在接到群众举报或在安全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对照法律、法规经初步审查需要依法追究责任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备案登记,并填写《备案记录表》。第五条调查解决。备案登记后,安监部门应当派出不少于2名安全监督员,全方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六条审批。案件调查结束后,承接人员应当写出案件解决意见,报送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需要向上级机关报批的,要填写案件解决报批表,按规定连同案卷一并上报审批。第七条在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状况下,根据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决定:(一)对违法违规情节轻微的,安监部门下达《整治告知书》限期整治;(二)对违法违规情节较严重或下达《整治告知书》后,7日内当事人逾期不改的,安监执法部门可下达《行政处分决定书》强制执行。第八条告知。安监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处分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规定举办听证的权利,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说权、申辩权。当事人规定听证的,应当在安监部门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安监部门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办听证的时间、地点。第九条交付或送达。《整治告知书》或《行政处分决定书》交付或送达当事人时,送达人与被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也可参考《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送达。第十条决定的执行。(一)当事人应在《整治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整治,并向安监部门作出书面回复,提供有关见证资料;(二)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后,服从处分的,应执行《行政处分决定书》;(三)当事人不服处分决定的,能够自懂得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权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9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起诉期间,不停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四)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书》后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分决定的,安监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条回避。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督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与涉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不得参加该行为执法,应当回避。第十二条结案。凡经备案登记的案件,在解决结束时,安监部门应认真填写《结案审批表》,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