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三、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四、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五、主要支付工具汇票、本票、支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结算凭证)等六、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应当规范
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元”后面应加“整(正)”;到“角”的,“角”后面可以不写“整(正)”;到“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正)”
(3)中文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大写金额和“人民币”字样间不能留有空白
(4)小写金额中有“0”时的大写金额写法要掌握
小写金额前应加人民币符号“¥”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月为壹、贰、壹拾,日为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6)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第二节现金管理二、开户银行使用现金的范围三、现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