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权转股权业务的处理债权转股权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财会[2001]7号,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在债务转换为资本的过程中,债务人应将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
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例:甲股份有限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1000000元
由于甲公司现金流量不足,无法偿付货款
2003年4月,经协商,甲公司以其普通股抵偿该债务
甲公司用于抵债的普通股为100000股,每股面值为1元,市价为9元
乙公司将该普通股作为短期投资入账,并于2004年10月将该股权转让,取得价款1100000元
假定乙公司未对该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债务转为股份及乙公司转让上述股权过程中未发生相关税费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依据《准则》的规定,甲公司以债权转为普通股的方式清偿其债务,应将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应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1000000-100000×1=900000元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1000000贷:股本100000资本公积———股本溢价900000甲公司的税务处理:按照《办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将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甲公司债务重组所得=1000000-100000×9=100000元
2003年,会计上不确认债权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