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有变化新旧会计准则的“收入”差别1
概念界定上的变化
对比新旧准则,在收入概念上有了质的转变
旧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
新准则中的收入则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但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不认为是收入,而是作为负债处理
这项改变使所有者投入与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归入了资产负债类,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的新变革与国际会计准则有了“最相近”的衔接
确认条件上的不同
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入表述有所不同
旧准则中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有四项基本条件,其中第四项为“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被新准则分解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和“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两项内容,所以,新准则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条件是五项而不是四项
另外,旧准则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三项基本条件中的第一项“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分解为“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和“已发生的成本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最终确认新准则提供劳务收入的是四项条件
计量采用上的差别
衡量新旧准则,收入计量上最大的不同就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入账
旧准则收入计量采用名义金额,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者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
新准则收入计量是采用公允价值,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
当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小时,可按名义金额计量
当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大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
其差额较大部分,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采用递延方式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收入”差异新准则描述的是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