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探析作者:谢执胜近年来,日常生活中出现较多借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现象,即所谓的借名行为
实践中,借名行为往往表现为:借名买房、借名买车、借名贷款以及建筑行业中的“挂靠”等现象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行为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无非通过两种方式,要么自己实施法律行为,要么通过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无论何种方式,均能保证法律行为的名义主体与法律效果的实际承担主体具备同一性,易言之,“名”与“实”具备同一性
反观借名行为,法律行为的名义主体与法律效果的实际承担主体并不具备同一性,“名”与“实”的分离导致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成为有待解决的难点问题
再加之,我国现行法律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民法理论界也缺少深入探析,司法实务界更是见解不一,导致裁判结果多有分歧
本文试图从理论角度对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进行探析,以求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一、国外学者观点介绍德国学者对于借名行为的法律效果研究较多,甚至有不少著作对此专门论述
吕特斯教授认为,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主要取决于相对人的意愿
如果相对人看重的是行为实施者自身的属性,名义对他而言无关紧要且不会使他陷入身份错觉,那么法律行为效果归属于行为实施者
如果相对人只愿意与名义载体缔约,那么法律行为不能在行为实施者与相对人之间生效,由于行为实施者欠缺代理权,所以也不应该直接由名义载体承受法律行为之效果,此时应该准用《德国民法典》关于无权代理之规定,名义载体可以依据《德国民法典》第44条选择是否对该法律行为予以追认;若追认,则法律行为在名义载体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否则,由行为实施者按照《德国民法典》第179条之规定承担责任
拉伦茨教授认为,对于借名行为的效果,问题在于第三人是如何看待法律行为的当事人究竟是实际上所出现的人(借名人)或是名义载体(出名人)
第一种情况,借名行为可在第三人与借名人之间成立,又具体包括以下两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