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第一部分基本事实1被告基本情况2本案基本事实3第二部分公诉请求4第三部分公诉意见123第四部分社会危害性4社会根源5思想根源第五部分结论123第六部分部分证据目录45东江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被告人:张阳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书号东江检刑宿[2015]52号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阳过失杀人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本案刑事诉讼活动就进法律监督
笔录、尸检报告等诉讼活动,已经清楚的证明了本院指控被告人张阳过失杀人
为进一步揭露犯罪的社会危害,弘扬法治和公平正义,依据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公诉意见:第一部分基本事实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阳,男,1998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东江县小何镇石河小区1号楼101室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东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东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
二、本案基本事实
经本院充分调查取证,现将本案所涉及的基本事实陈述如下:经本院充分调查取证,现将本案所涉及的基本事实陈述如下:1、2015年2月22日22时许,被害人程明在李佳媛家楼道强奸李佳媛未遂,李佳媛遂回家后将此事告知男友张阳(被告人),并告知张阳程明约其第二天晚上在南湖公园见面
2、2月23日20时许,张阳和赵乐到南湖公园北门隐蔽处等待李佳媛和程明
3、2月23日21时许,李佳媛和程明从南湖公园西北门走进公园,李佳媛借口去公园公厕,程明独自沿着湖边往木桥方向走,向南走过一段距离后,站立于岸边的小路
4、为防止程明逃跑,赵乐顺着柏油马路绕到木桥处,同时,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