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卫生防病形势的变化和广大群众健康需求的提高,现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区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
为此,全国爱卫办组织对《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目录全爱卫发〔2010〕3号国家卫生城市标准1
国家卫生区标准1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1
全爱卫发〔2010〕3号国家卫生城市标准1
国家卫生区标准1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1
展开编辑本段全爱卫发〔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卫生防病形势的变化和广大群众健康需求的提高,现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区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
为此,全国爱卫办组织对《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周期国家卫生城市(区)申报工作已经截止
根据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的要求,国家卫生城市(区)评审周期改为三年,因此命名时间调整到2011年
二、修订后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鉴于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较大,周期较长,因此修订后标准中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率指标自2012年起执行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
国家卫生区标准3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附件1编辑本段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本标准适用城市是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范围以建城区为主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