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方案明细表一、投保人名称:待告二、投保人地址:待告三、被保险人名称:待告四、被保险人地址:待告五、组织机构代码:待告六、被保险学生:年级:专业:人数:待补充名单:后附。七、上年出险情况:□无□有。如有,年度赔偿总额:万元八、保险项目、责任限额2项目责任限额类别最高责任限额基本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20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50万元、60万元、7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多档可选)其中包含: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5万元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限额每人(第三者)责任限额:1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180万元施救费用责任限额每人施救费用责任限额与每人责任限额共用;每次事故施救费用责任限额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共用。附加险附加实习无过失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40万元附加教师派遣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20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50万元、60万元、7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多档可选)附加被保险人条款(如投保人是实习单位,则须与基本险捆绑投保)与基本险、其他附加险共用各限额九、免赔: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绝对免赔额:人民币200元十、保险费率:按本产品费率规章计收。如保险期间不足一年,按短期费率表计收。十一、保险费:详见费率规章十二、保费支付:保险期间开始前完成保费支付或根据各地情况另行确定。十三、保险期间:共个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如按照学期或学年投保,保险期限统一截止至投保学期或投保学年结束。十四、保险条款: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保险条款(现行版)3十五、特别条款:1.错误和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负,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2.违反条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条件和保证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和每一危险单位,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和危险单位。如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则对该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不影响本保险单整体效力;被保险人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涉及的那一部分危险单位的保障失效,不影响其它保障的有效性。十六、特别约定:1.兹经双方同意,保险期间实际学生人数变动幅度在全校本学年度内拟投保总学生人数的5%(含5%)以内的,保险人同意不增减保险费,对于在投保年度的新增学生,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之日起,自动纳入本保险保障范围,保险人将据实出具批单并相应增减保险费;2.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产品)框架协议书》为准。3.在本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效力高于特别条款以及基本条款,特别条款的效力高于基本条款。4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经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包括但不限于:初等、中等、高等职业院校,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教育类学校,成人教育类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以及实习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学生(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遭受除本保险条款第四条列明情形之外的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发生下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经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裁决,或实习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认定,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对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经济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