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第一章提出行的处理一、受理支票的处理(一)凭证审查
持票人开户银行收到持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1.支票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2.支票金额是否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影像支票业务的金额上限;3.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远期支票;4.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5.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6.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7.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8.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加盖骑缝章;9.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二)回单退还
提示付款的支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开户银行应拒绝受理
1.未记载银行机构代码;2.支票金额超过规定上限;3.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4.支票凭证不真实;5.超过提示付款期;6.远期支票;7.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8.签章不符合规定;9.大、小写金额不符;10.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11.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12.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支票已背书转让;13.背书不连续;14.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15.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16.背书不符合规定;17.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18.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19.《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
对拒绝受理的支票,持票人开户银行应制作一式二联拒绝受理通知书(见附1),加盖业务公章后一联连同支票和进账单一并退持票人,一联留存,定期归档
凭证审查无误的,在第一联进账单上签章后作为回单退还给持票人,在第二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