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号)、《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甘发改服务〔2013〕2188号)和《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兰价办发〔2016〕139号)的规定,制定本收费标准: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服务等级相对应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对应《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甘建房[2007]187号)服务等级标准分为4级,每级按小区的绿地面积又分为三等
物业服务标准越高,对应的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越高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约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等委托方根据物业服务特点、服务要求、服务项目、绿地面积,拟定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在相应服务等级的收费基准价标准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或通过招投标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但新建经济适用房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时,不得约定1级服务和1级收费标准(公开招投标除外)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具体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需调整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按照《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通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成立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讨论或直接向业主征求意见等方式明确新的物业服务等级、内容及收费标准
调整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指导实施
拟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十五天,在超过专有部分占已交付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已交付物业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不反对的情况下生效
四、物业服务收费公示与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