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诊断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四章设备第五章物料和标准物质第六章卫生第七章验证第八章文件第九章生产管理第十章质量管理第十一章产品销售与收回第十二章投诉与报告第十三章自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医诊断制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兽医诊断制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兽医诊断制品生产全过程的管理
从事兽医诊断制品的生产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兽医诊断制品(以下简称“制品”),是指用于动物体外疫病诊断或免疫监测的试剂(盒)
体内诊断制品的生产按《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管理
第四条制品生产中涉及使用动物病原微生物制备抗原、抗体等可自制或委托加工
自制涉及三、四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应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生产线进行;自制涉及一、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制备场所应具有与所涉及动物病原微生物相适应的兽药GMP证书,或者具有《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
委托加工的,应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兽用生物制品GMP企业或具备相应实验室生物安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并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第五条制品生产中涉及非动物病原微生物操作的,参照本规范规定的四类动物病原微生物操作要求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类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制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七条生产单位主管制品生产管理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兽医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应制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第八条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兽医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关制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均应由专职人员担任,不得互相兼任
第九条从事制品生产操作的人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