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XX年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经贸、交通、水利、卫生、建设、工商、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流域市县界面水质标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五条水环境功能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划定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渔业水体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的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应当有明确的标志和地理界限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水污染防治总体目标和水环境功能区划,按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全省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重点流域和水域的水第1页共6页污染防治规划,经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全省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部门(产业)的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方案,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省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要求,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