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06年9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是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作程序的基本依据。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适用于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第二章基本程序第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咨询备案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一)权限(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农信社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要求备案的,按有关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办法执行。(二)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原则上应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审批实施。(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具体额度由法人机构确定),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农信社柜面直接办理。(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到审议不超过7个工作日。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对优良客户,农信社应积极主动拓展。对有意向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填写《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在客户部门安排双人对客户提供情况调查核实基础上,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与客户签订《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有关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专营证件。(二)客户经济或财务状况资料。(三)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或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卡和有效贷款卡。第七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自然人客户,除农户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资信等级评定外,其他自然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另行规定。对法人客户,农信社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第八条客户申请借款。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向客户部门(岗)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第九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一)个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1、个人身份有效证明;2、个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有效资产证明;3、客户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客户及家庭成员同意抵(质)押的证明;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二)法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2、客户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3、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及验资证明。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6、客户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近期财务报表。7、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