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审理工作,提高审理工作质效,确保税务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稽查局审理部门负责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建立、健全分级审理工作制度,严格一般案件、较大案件、重大案件审理工作
对于一般性案件,由各级审理部门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对于案情复杂或较大案件,由稽查局集体审理
对于符合标准的重大案件,各级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
较大案件的标准由各级稽查局设定,重大案件的标准按照所属税务局设定的标准执行
较大及重大案件标准制定后10日内报上级稽查局备案
第四条省、市局稽查局设立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情复杂或较大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稽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稽查局分管审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稽查局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案件检查人员、审理人员列席
必要时,可邀请税政(法规)及征管等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有条件的县局(市、区)稽查局可设立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较大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受条件限制的县局(市、区)稽查局可不设立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重大案件审理标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直接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第五条开展审理工作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审理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勤政,防止并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稽查审理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稽查审理人员回避的,或者稽查审理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