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经营效率、经济效益的提高,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内部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
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本规范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和下属单位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监察审计部专职审计人员、派驻下属单位审计专员以及从非监察审计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本规范所称“下属单位”,是指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设立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内部审计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在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四条内部审计为公司管理层提供系统的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和信息
其目标包括努力确保进行成本效益的监控,促进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外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内部审计提供的保证服务,是一种合理保证,即在合理的程度上开展检查和核证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不应承担公司具体经济业务的经办和管理责任,不直接参与各部门和下属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以确保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监察审计部是公司专职内部审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