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66.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資源和社会保障学会电子报.[2011年第14期2011.07.20]关于加班与加班费计算基数等十八个问题的探讨和解读学会编者按:近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关加班费的纠纷占了极大的比例,主要涉及到加班的认定和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这两大问题。根据大家的诉求,综合有关专家文章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例,特撰写本文,对加班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和加班费追索时效等问题作一政策性解读,特别本文对在该问题上的判案指导原則及司法实踐作了详尽论述,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当然在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这个问题上,至今还存在不少争议,本文中的相关观点仅供参考,特加以说明。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2011.07.20一、什么是加班?加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征得工会与劳动者的同意后,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统称为加班,一般又将其分为加班和加点两种类型。二、加班与加点有何不同?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节日进行工作的;加点则是指超过法定日标准工作时间8小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一般以小时作为计算单位。三、加班与值班有何区别?值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无甚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工作期间可以休息,一般没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例如看门,接听电话等。加班,则是指劳动者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或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的。另外,加班费必须依法计算,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工作且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而值班费的计算,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资双方约定来确定。四、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首先,要经工会或劳动者的协商程序,不可单方决定;其次,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即上述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双休日出差属于加班吗,出差补贴能代替加班工资吗?双休日,一般是劳动者休息的时间,在双休日出差,如果是从事与本职有关的工作,则当属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调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出差补贴、出差津贴等形式代替。六、劳动者主动加班,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一方面,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事先要与劳动者协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另一方面,如果单位已制定加班制度和审批程序,而劳动者未按照规定的加班制度,履行规定的加班审批程序而自行加班,则不应视为加班。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关于加班制度和审批程序的规定,发生上述劳动者加班的情况,则被视为用人单位对员工加班事实的默认,用人单位就需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为此特告诫用人单位必须结合自己企业具体情况,制定严格的加班制度和审批程序,并作为企业规章制度内容之一,否則一旦发生劳动者所谓“自发加班”,将在举证等各方面陷于被动。七、用人单位在“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等部分公民的节假日安排此类劳动者工作,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都属于部分公民节假日。劳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