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資源和社会保障学会电子报
[2011年第14期2011
20]关于加班与加班费计算基数等十八个问题的探讨和解读学会编者按:近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关加班费的纠纷占了极大的比例,主要涉及到加班的认定和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这两大问题
根据大家的诉求,综合有关专家文章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例,特撰写本文,对加班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和加班费追索时效等问题作一政策性解读,特别本文对在该问题上的判案指导原則及司法实踐作了详尽论述,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当然在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这个问题上,至今还存在不少争议,本文中的相关观点仅供参考,特加以说明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2011
20一、什么是加班
加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征得工会与劳动者的同意后,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统称为加班,一般又将其分为加班和加点两种类型
二、加班与加点有何不同
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节日进行工作的;加点则是指超过法定日标准工作时间8小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一般以小时作为计算单位
三、加班与值班有何区别
值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无甚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工作期间可以休息,一般没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例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加班,则是指劳动者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或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的
另外,加班费必须依法计算,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工作且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