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2定义3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
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理、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
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5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