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附件2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五月1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第四章文件与记录第五章设计控制与验证第六章采购控制第七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八章检验与质量控制第九章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第十章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第十一章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第十二章附则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附录B参考资料附录C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2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促进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不属于本细则的管理范围
其他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本《细则》所指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可单独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对人体样本在体外进行检查,用于对样本中的某个量进行检测或测量的体外诊断检验程序的化学、生物学或免疫学物质
包括试剂、试剂盒、试剂用品、校准(品)物、控制(品)物
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建议一类产品也应纳入,如校准品、质控品)
另外,校准品、质控品是否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管理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按本《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