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二○○八年八月合肥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合建设(2008)34号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我市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有效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我委于2007年1月1日印发实施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并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形成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以下简称为《导则》)
现就正式实施《导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导则》的规定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导则》相关规定,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审图机构应严格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导则》规定的技术措施和实施细则进行施工
(五)监理单位必须将《导则》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和监理细则中予以重点监督
(六)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日常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导则》而未执行的住宅工程,将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减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的住宅部分等),其他工程可参照适用
第三条在住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第四条实施本导则所增加的工程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保证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