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社团处罚权制度研究陈晓军(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山东泰安271018)摘要:在并非法律授权或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体育社团的处罚权属于一种私权力,与行政处罚存在较大的差异
体育社团处罚权包括声誉罚、财产罚、资格罚等类型,而就体育社团处罚权的救济方式问题,应综合体育社团是否具有垄断性、处罚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行业自律还是社会公益、该处罚权属于何种权利范围等多种因素来最终确定
关键词:行业协会私法法律救济体育社团的处罚权问题在我国一直备受争议,争议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体育社团的处罚权是否应当置于司法审查的范畴之下,体育社团的处罚权与行政处罚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等方面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在立法和理论上都未能较好的解决这些问题,导致我国体育社团的处罚权性质问题始终处于模糊的状态,这种状况的存在不仅损害了体育社团内部的运行秩序,而且也使得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不能获得有效的救济
因此,深入地研究体育社团的处罚权制度,对于我国体育运动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体育社团处罚权的法律性质体育社团作为社团组织的一种类型,从理论上讲应当具有一般社团组织的共同特征,也就是自发性、民间性和自律性的特征
但是,在我国体育社团却不能仅仅从标准的社团产生的一般特征进行观察
对于诸如中华体育总会、中国足球协会、篮球协会等组织,这些组织的设立不仅要满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而且必须按照由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条件设立,而按照该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依法负有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责的社团,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发起成立的全国性体育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地方性体育社团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成立的群众性体育组织不适用于本办法
可以说,目前我国的大部分全国性体育社团组织都是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