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我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公路标化工地)的评审管理和评审的具体工作由温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三条市公路标化工地每年评选一次,并与推荐参加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工地)评选相衔接
申报省标化工地的项目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初审,经市交通局同意后上报
第四条市交通局根据当年评选情况,确定本年度创建市公路标化工地前三名工地,作为市公路标化优胜工地
获得市公路标化优胜工地,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享有与省标化工地的同样待遇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申报市公路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高速公路和国道干线公路土建项目;2、二级(含)以上公路或总投资5千万以上的省道、县乡公路项目土建工程;3、独立大桥、特大桥;4、独立长隧道、特长隧道;5、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六条申报市公路标化工地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承包单位市场行为规范;2、工程规模符合第五条规定,且被确定为“温州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3、在本年度内交工,质量优良;4、办理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欠薪保障手续;5、在接受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该项目承包单位未受到本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通报批评以上处理;6、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必须做到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