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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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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概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一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民法理论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受害人扶养的人、受害人的近亲属都可能成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损失,但是各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内容是不同的。如: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者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或者死亡的,受害人生前扶养的人可以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及受害人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存在的问题1.诉讼形式问题。诉讼形式有单一诉讼和共同诉讼之分,所谓的单一诉讼就是原告、被告各方均是一人的诉讼,而共同诉讼是指原告或者被告中至少有一方是二人以上的诉讼。前文已经述及,在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及其生前扶养的人、近亲属都可能成为权利主体,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有这么多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这些人大多又是生活在一个家庭里,因而这些人就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解决其纠纷。一起起诉到法院,就只交一份起诉状,多位原告都在起诉状的具状人栏处签名。这样,所有原告的起诉就成了共同起诉,其诉讼形式就成了共同诉讼,而且还是必要共同诉讼。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共同诉讼有两类,一类是必要共同诉讼,一类是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如共有人一同起诉要求侵害其共有物的侵权人赔偿其损失。普通共同诉讼是单一诉讼的合并,这些单一的诉讼可以分开审理,也可以合并审理,是否合并审理取决于是诉讼标的是否是同种类的、是否方便诉讼及法院征询当事人并得到当事人的同意。由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各权利主体的权利不是共同的,因而不能作为必要共同诉讼来起诉。由于不能作为必要共同诉讼来起诉,因而各权利主体只能以单一的诉讼起诉到法院。由于各权利主体都是以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诉讼标的都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因而,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考虑作为普通共同诉讼,将各个单一的诉讼合并来审理,但是按现行民诉法理论来说就应分开来判决。2.受理中的问题。前文已经提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以共同诉讼的形式起诉,如果当事人以共同诉讼的形式起诉到法院,则应依法不予以受理,应告知各原告分别起诉。因为受理民事诉讼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起诉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告提出的诉讼应有必要的事实与理由。由于各原告的权利内容不是共同的,有的原告根本就不能提出某些诉讼请求,即是说有的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与理由的,因而应不予受理。相反,在实践中,立案法官都予以立案。3.判决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原告把并不是共同诉讼的诉讼作为共同诉讼起诉到法院,其起诉状所列请求均是共同的,因而导致法官不能清楚具体那一原告提出了那个请求,该请求的具体数额是多少。针对原告这样的起诉,法官在判决时也仅模糊的判决。举例来说,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伤残一级)后,张某与其儿子张某某(未成年人)、其妻子王某、其母李某、张大某(其中其母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靠张某及其弟弟张小某的扶养过生活,其父身体健康,有收入来源)共同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其中精神抚慰金数额为100000元。对于样的诉讼请求,法官能说清楚那一个原告提出了那个请求吗,每一个原告的每一个请求的数额又是多少呢?如果说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其子、其父母提出的,这个我们可能好理解一点。那么,对于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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