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管理规定一、进入停车场的违章(事故)车辆,车辆管理员需认证核实办理车辆进场手续
车辆登记时必须写明停放日期、车辆牌号、事由,送车单位及车辆进场详细状况,注清有无损坏,并开具“停车场留车单”,由送车部门(人)在留车单上签字
进场车辆须按事故或违章车分开停放
二、进场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应在车身或明显部位标明进场日期,电瓶三轮车必须在车上用油漆注明暂扣凭证号
违法、涉案车辆悬挂金属序号铭牌,便于登记准确
三、违法、涉案车辆入、出场照相,保证前后一致,无损坏
四、进入停车场的车辆,要求车主必须将车内可携带的有效证件、贵重物品全部清点自行带走
无法携带的笨重货物必须登记、委托保管
鲜活食品及其他轻、泡货物在当日内车主自行安排车辆驳载
五、停车场内除交通民警、运政人员及保险公司评估人员可进入停车场内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停车场
停车期间车辆管理员不得索取车上任何物品
不得发生监守自盗的行为
六、每天认真清点车辆和核对登记台账,保证实行车辆与登记台账数量、内容完全一致
七、来场取车人员必须凭扣车部门的“车辆放行证明”,经认真核实扣车部门的“处理意见”,并进行登记,按规定收取停车费,收回“车辆放行证明”后,车辆方可放行出场
八、严禁看管人员对入出场车辆不登记和弄虚作假,不得私自放车
九、停车场内严禁修车或拆取车辆零配件,禁止非法买卖涉案车辆、零件,监守自盗、非法占用涉案车辆
十、停车场内严禁吸烟,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及场内清洁卫生工作
设置专人看管,监控及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并在高温季节抽空油箱,避免自燃,保证停车场地正常安全使用
十一、积极配合公安、交通运政和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的安排,协助超期存放车辆的清场转运工作
统一使用甲方制作的涉案车辆入出场登记台账、入场签收单,移送登记台账对入出场车辆进行登记、保管、移送
十二、一律凭甲方盖(公)章的格式放车单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