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及解决办法初探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通过强制性保险实行的
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是否完善,执行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而社会保险费征收作为社会保险制度执行中的重要环节,我省经历了从工作收缴、社保机构收缴到地税部门代征再到地税部门征收这样一个过程,征收环节逐步完善,各项制度日渐成熟,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笔者根据近几年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并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就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初步分析,并提出浅显的见解
一、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演变历程 我省社会保险费从工会部门收缴、社保机构收缴,到地税部门代收,最终到地税部门征收,经历了一个温长的过程
这个过程可以初步分为以下四个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全国总工会及各工会基层委员会收缴执行时间:1951 年 2 月-1998 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 年 2 月 26 政务院公布)文件精神,“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按月缴纳相当于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 3%,作为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工会账户
由此可见,当初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全国性劳动保险文件,工会作为劳动保险的具体征收经办部门,在劳动保险费筹集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当时参保缴费只限于国营、全民单位
” 第二阶段:社保经办机构收缴
执行时间:1988 年-2002 年 12 月
随着 1998 年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成立,国家在《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 号)文件第五条明确指出“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明确了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的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单位
第三阶段:地税部门代收
执行时间:2002 年 12 月-2005 年 6 月
这段时间我省相继出台了《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