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零售客户经营信息客户姓名经营地址所属区域客户编码客户经理联系电话送货员联系电话区域稽查员联系电话订货咨询电话固定电话(小灵通)手机:电信固定电话:送货咨询电话客户投诉电话举报电话卷 烟 销 售 综 合 流 程银行电访员卷烟分拣客户客户经理送货员市场监管稽查员电子结算存入订烟货款每周一次每月两次每周一次品牌宣传、经营指导、信息反馈 市场监管、市场净化每周一次网上订货免费电话一户一码逐户分拣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 50 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六十二条 销售非法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 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全省实行卷烟防伪标志销售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规定防伪标志的卷烟
卷烟防伪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一)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