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药采领办字〔2011〕84 号辽宁省 2011 年度基本药物中标企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有关要求的通知各市、绥中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药品企业:按照《辽宁省 2011 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要求,省政府采购中心已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公布了《辽宁省 2011 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目录》(以下简称《中标目录》),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公布了各市招标确定的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现就各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对各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做好中标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之间配送关系的确立工作(一)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直接配送药品或委托各市统一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药品。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药品的,如没有配送企业用户名和密码的,请于 2011 年 9 月 8 日 13 时前持《生产企业中标产品销售区域配送企业确认表》(附件 1),到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报名和领取配送企业密码。(二)委托配送企业配送药品的,要在全省 14 个市已招标确定的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中任意选择,中标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必须对其区域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不得局部配送。(三)中标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的务于 2011 年 9月 6—9 日在网上操作选定,被选定的配送企业必须及时在网上响应达成配送关系。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后,要认真填写《生产企业中标产品销售区域配送企业确认表》、《辽宁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委托配送函》(见附件),并形成纸质材料一式 3 份,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各持 1 份,另外一份由各市配送企业汇总后,于9 月 30 日前报配送区域的市级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四)医疗机构在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后,要对本单位勾选的药品目录设置配送企业,设置配送企业时,可在中标药品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中任意选择 1 家作为该药品的当前配送企业,如出现不能及时配送等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重新在采购平台上更换配送企业配送药品。二、加强企业配送关系变更管理工作(一)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之间的配送关系变更,由各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修改。(二)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的配送关系一旦达成后,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