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申报工作的各项流程,现特就相关事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参险员工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管理、单据审核和申报、投诉协调、政策解答、存档备查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每年自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签订完毕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对关联年度内的申报和理赔要求以书面公告形式予以公开;参险员工应自收到相关书面文件并阅读相关条款后,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如出现对申报要求存在疑问情形,可自收到文件15日内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咨询
第五条参险员工如有怀孕、患特殊病和重大疾病情形的,由本人或本人的直系亲属自确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由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特殊病登记记录表向人力资源部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第六条申报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的相关期限,按照如下要求执行:(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和i、ii类门诊特殊病的申报期限
凡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当年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联网结算部分可于7月25日至31日期间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
上一年度联网结算部分和医疗费未足社会保险起付线部分,于每年1至2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上一年度非联网结算部分,于每年4至5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如联网结算部分涉及金额较大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提前申报,但首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2000元,之后每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1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的申报期限
自与指定医第1页共3页院结算完毕后30日内进行申报
(三)重大疾病的申报期限
自指定医院确诊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参险员工在办理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申报和接收手续时,要依照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和接收,而且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交接时,双方需履行填报《补充医疗保险审核交接台帐》的书面签字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