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中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在社区建立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五项职能,调动各网络远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一)、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积极响应国家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提倡的晚婚晚育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主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不计划外怀孕、生育。 (四)、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流动人口租房或退房情况;不容留、不包庇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 (五)、离开现住地到其他地方居住或外出打工、经商之前,做到主动到社区居委会申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发挥党员先锋带头作用、楼栋长及计生信息员的熟悉情况,发挥个人特长,积极踊跃为社区居民服务。 (七)、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各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优质服务、生殖健康等活动。 (八)、履行公民义务和责任,协助、监督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搞好村民自治工作,根据我国《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公约。 第 1 页 共 23 页 依法婚育 第一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必须做到依法领证结婚、持证生育。禁止非法同居,违法生育。 第二条提倡晚婚晚育,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经审批后方可怀孕再生育,不得抢生、多生。 服务与管理 第三条增加投入,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十八周岁以上男女未婚青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第四条居委会应主动配合、协助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持证孕妇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居委会与重点育妇对象签订计生管理服务合同。 第五...